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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工 > 新闻聚焦 修订《工资条例》要从“保护弱者”着眼
2011-10-10 02:06:5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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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经济观察报》报道,知情人士近日对记者说,由于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各部门难以达成一致,《工资条例》出台时间再次被押后,至少在今年年内很难出台。
    如果有职工期盼《工资条例》早日出台,那么看了这篇报道,一定会感到失望,因为据有关人士透露:“今年《工资条例》是肯定不能出台”。那么明年呢?我看明年出台也难,只能说是“遥遥无期”而已。之所以如此悲观,原因是《工资条例》涉及到劳资双方的利益博弈,而这种博弈要想达到双方的共识,其实也难。既然《工资条例》要达成共识方能得以出台。试想一下,各部门间的认识差距是如此之大,达成共识又谈何容易?因此笔者只能说是“遥遥无期”。
    一份法规的出台,要取得利益相关各方的共赢,这是一件难事。由于法律总有倾向性,四平八稳的法规既不现实也无效果。如果劳资双方的观点都能一致,那么这法规还有制定的必要吗?
    即如提高职工工资问题,职工工资加了,企业的利润就少了,企业与职工要达成共识岂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
    再说同工同酬问题。一些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贪的是工资低廉,如今要让他们与固定工同工同酬,企业能舍弃既得利益,赞同同工同酬吗?
    再说最低工资问题,就是低得不能再低的工资,还是有老板叫“太高了”,每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老板能心甘情愿吗?
    利益的冲突犹如水与火,如今要让矛盾双方和平共处,达成协议,这是异想天开呢?还是一厢情愿?
    古人曰:“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有人将此看做是独断专行。我却以为,这其中有一定的道理。就拿《工资条例》来说吧:利益博弈之下,谈何共识?观点相左之下又怎能“谋于众”。如果一项法规要等到利益双方都同意,这法规还能定得下来吗?
    法律的立法宗旨之一是“去取强而扶其弱”,强不去则害民生,弱不扶则世不宁。立法要从保护弱者着眼,因为在现实中往往是弱者遭遇到了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如果我们的立法能从这一观点出发,那么十月怀胎而又迟迟不能分娩的《工资条例》才能有希望早日呱呱堕地。 (曾志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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