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网讯(实习记者 李旭东)2月28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2年,我省出台了全国首部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对企业和个人信息归集内容进行了规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处长杨学军表示,面对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的新要求、新问题,制定一部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法规,对完善我省社会信用法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于2021年11月26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共8章、55条,分别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信用激励与约束、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市场规范与发展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也是《条例》的主要内容之一。
在守信激励方面,《条例》规定,守信激励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守信激励措施清单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包括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级;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减免保证金等7项措施。
在失信惩戒方面,《条例》规定,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应当明确失信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实施期限等内容。失信惩戒应当与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超越法定失信惩戒的前提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得对失信主体以外的第三方实施惩戒,不得实施未经公布的惩戒措施。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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