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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4 11:09:23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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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海峰 王庆香

  数字时代,信息传播的力度和广度远超想象,然而虚假信息的破坏力同样惊人,只需轻点手指,编造的谣言便能迅速扩散至千家万户。但对于被谣言波及的当事人来说,澄清和辟谣绝非“轻点手指”就能轻易完成。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就其散布谣言对原告造成的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因维权而产生的相关损失。

  原告贺某系知名网红,有较多粉丝关注。2023年11月,微博上突然出现“贺某间接害死白血病女生”“脚踏N条船”等信息,被告郭某在未经核实上述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用其新浪微博账户“某某剧”进行转发。“某某剧”微博账户有52.7万粉丝,截至证据保全之日,该篇文章已被26次转发、259次点赞、59次评论,引起网民热议,部分网民误解贺某人品败坏。贺某表示,该谣言的传播致使其声誉严重受损,对其本人及亲友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遂于2024年7月向大足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要求郭某删除不实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用户转载或发布信息应尽到审慎义务,避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如果网络用户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郭某在其新浪微博上发布的不实信息,侵害了原告贺某名誉,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判决被告郭某向原告贺某赔礼道歉,并支付原告贺某维权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郭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每个人在享受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应谨言慎行。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无论是在现实社会还是网络空间,在网络中散播未经核实的信息,造成他人名誉权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空间鱼龙混杂,各类信息泥沙俱下真假难辨。作为网民在畅游网络时应该培养自己的信息素养,学会从批判的角度审视每一条信息,勿人云亦云,成为谣言的传播者。




责任编辑:王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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