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网讯(全媒体记者 薛生贵)1月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条例》即日起施行。《条例》鼓励支持群团组织等在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指导下,利用自身资源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条例》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衔接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鼓励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指导下,利用自身资源依法提供法律援助。鼓励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募捐法律援助资金,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官方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法律援助适用的经济困难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申请人可以通过服务窗口、网络平台等方式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线上办理、就近办理;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提供上门服务。
《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归档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条例》还对援助申请、回避、先行援助等内容作了规定。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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