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晓妍)6月25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高温天气持续来袭,该局日前发出提示,提醒全市各单位切实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用人单位要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采取轮换作业方式,适当增加高温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降低劳动强度。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在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用人单位要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同时,要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的计发方式和标准,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降温费和高温津贴。如拒不发放,劳动者可以向各级人社部门投诉。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要在工资分配中考虑高温天气作业等特殊劳动消耗因素,向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一线劳动者、艰苦户外岗位劳动者倾斜。
用人单位要开展职业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防暑降温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劳动者了解高温危害、掌握高温危害的防护措施和个体防护方法,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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