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网讯(记者 薛生贵)1月12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列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发到农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为保管或者扣留。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毁,需要补发、换发证书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规定予以办理。
《办法》明确,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是承包方。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收益权等各项权益。
《办法》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方征得户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运行规则,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
《办法》还对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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