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网讯(记者 薛生贵)11月30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 年 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监督,适用本条例。
《条例》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配备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执法监督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培训考试工作统一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还应当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内部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开展经常性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规划,推进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化技术,推进行政执法信息与行政执法监督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实施行政执法监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条例》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不落实行政执法重要制度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对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评、案卷评查、典型案例等进行分析、研究,并将监督情况或者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活动,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条例》还对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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