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网讯(记者 薛生贵)11月30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原则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议案。
《修正草案》明确规定,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省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途径和渠道。
今后,设区市的立法权限拟由三项增加为四项。《修正草案》明确,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西安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前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修正草案》明确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的指导。省和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开展省际间、市际间协同立法,加强区域协调发展和区域合作治理。
《修正草案》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作了修改完善,对常委会审议法规案的例外程序作了修改完善。要求地方立法在立项、调研、起草、审议、公布、实施等各个环节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同时对法规公布事项进行了完善,还明确了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
《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颁布实施,2016年作了修订。条例实施以来,对规范陕西省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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