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营管理 定点生产 定点批发
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禁止销售、使用散装食盐
陕工网讯(记者 薛生贵)“本省实行食盐专营管理。”“本省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本省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7月28日,在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了《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由省卫生健康部门确定本省执行的碘含量标准和依法划定碘缺乏地区、适碘地区、水源性高碘地(病)区范围的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偏远山区、相对贫困地区,可以采取运费补贴、直接补贴等措施,保障加碘食盐供应。盐业、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协作,并实现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省盐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盐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记录,并应当指导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建立健全电子追溯体系,保证食盐的来源可追溯和流向可查询。
《条例》规定,生产企业要按照相关标准生产食盐,并支持生产企业制定高于国标的企业标准,打造地方品牌。在适碘地区、水源性高碘地(病)区,盐业主管部门指导企业生产未加碘食盐,合理布局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满足公众特殊需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最低库存不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条例》明确,食盐的包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并标明“禁止食用”字样。
《条例》规定,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以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鼓励企业通过电子商务等方式,拓展销售渠道,提供高效服务。食盐的价格由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条例》还明确了食盐储备、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禁止行为、法律责任等规定。
另悉,农业、渔业、畜牧业用盐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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