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
陕工网讯(记者 薛生贵 实习生 童露雅)7月28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条例》规定,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省人民政府每两年举办一次全民健身运动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全民健身运动会。
《条例》对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设施、特殊群体健身、服务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共七章六十六条,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坚持科学、文明、自愿、安全的原则,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持全民健身工作。全民健身站(点)应当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对于从事公益性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在经营性健身活动场所从事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超出资格证书规定范围从事体育健身指导服务,或者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从事经营性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要求,开展游泳、滑雪、攀岩、潜水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登山、越野、穿越、超长距离跑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危险性大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和承办者应当建立赛事活动安全防范工作机制,根据赛事活动规模和运动项目特点,结合举办地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场所要求等因素对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防范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提供物资、医疗、保险等服务,保障赛事活动安全。
《条例》规定,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鼓励企业和行业协会研发和推广适合未成年人、老年人健身需求的设施、器材和各类别残疾人专用的康复健身器材。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合理选择时间和场所,产生的噪音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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