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网讯(记者 薛生贵)5月26日,在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李保存作了《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说明。
李保存介绍说,此次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对应选举法的修改作相应的修改,以保持同上位法的一致;将各地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践中相对成熟的经验做法,固定为法规条文。同时对与现行有关政策、制度不相符合以及操作性不强的规定,作了必要的删改。
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明确,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关于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报备,根据选举法规定,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建议增加内容作为第二十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依照本细则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备案。建议将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内容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军队选举方面的修改完善。驻陕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解放军选举办法,选举出席驻在地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所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员,在驻地所在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同时,删除“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驻在地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等条款。
此外,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还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的相关职责和选举中的某些特殊情况。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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