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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陕西新闻 《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8月1日起施行
2021-05-26 09:29:58来源: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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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拓玲)25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据悉,综合管廊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做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不仅能有效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还能促进集约利用城市建设用地、优化城市地下空间。目前,我市已开工建设的108公里综合管廊大多已投入运营。此次制定出台的《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将进一步规范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活动。

《条例》规定,政府要在地下管线普查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同时要求编制专项规划时,征询管线单位意见,确保规划切合各类管线实际情况。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同步建设综合管廊;老城区结合旧城更新、轨道交通建设、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综合管廊建设;在一些管线密集的区域应优先建设综合管廊。

综合管廊容纳的管线种类多,建设难度高、环节繁琐,这就要求建设过程中要考虑更多细节,执行更严标准。《条例》规定,综合管廊设计应考虑管线接入、引出支线需求,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空间要求。综合管廊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综合管廊地面构筑物的显著位置设置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综合管廊是管线的“家”,如何给管线“搬家”、提高综合管廊使用率,是《条例》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条例》对不同区域的管线做出了分别规定,在已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新敷设的管线和改建、扩建的既有管线,应按照规划入廊;其他既有管线应有序迁移至综合管廊。

为促进综合管廊的可持续发展,国家明确要求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条例》规定,管线单位应向综合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费用标准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由管线单位与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协商确定。综合管廊运营期间通过收费不能弥补建设、运营成本的,市、区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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