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网讯(记者 薛生贵)3月31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与秦始皇陵有关的人造景观、景点,秦始皇陵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修建、仿造歪曲历史、损害秦始皇陵真实性的人造景观、景点。违反相关规定的,最高处罚五十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共37条,适用范围为秦始皇陵保护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参观游览、生产生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的秦始皇陵,是指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位于西安市临潼区行政区域内的秦始皇陵及其附属遗存。
《条例》规定,秦始皇陵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商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
按照规定,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秦始皇陵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的户外广告和其他构筑物,禁止修建与秦始皇陵有关的人造景观、景点。违规的,由临潼区文物、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未经批准在秦始皇陵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工程,对秦始皇陵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的,由临潼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责任编辑:宁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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