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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陕西新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无证排污”罚款数额调整至“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021-03-22 20:37:23来源:陕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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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工网讯(记者 刘强 实习记者 董欣)近日,记者从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今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对违法者的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明确“未按证排污”的违法行为

  《条例》具体明确了以下违法行为:比如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以及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以及不遵守排污许可证与自行监测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规定了多种处罚措施

  《条例》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次处罚的措施。

  另外,《条例》扩大了适用按日计罚的情形,《条例》第38条规定了对复查发现的排污企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例》在做好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衔接的前提下,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放行为,都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力度,《条例》对“无证排污”行政罚款将《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罚款数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调整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提高了“无证排污”行政罚款的“起步价”。

  同时,《条例》规定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常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加强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相关规定的衔接

  《条例》规定了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等行为,可依法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对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悉,陕西于3月20日起在全省开展2021年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专项执法行动,对发现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逃避监管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排污单位日常管理中不按期提交执行报告、不开展自行监测等不规范行为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宁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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