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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陕西新闻 《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公布,来看看督察什么?
2021-02-05 13:37:06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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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涉及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派驻督察等有关事项。

督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情况等

《办法》中说,成立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审计厅和省检察院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担任。

例行督察职责包括组织配合保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统筹安排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安排部署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等。

例行督察和“回头看”的对象包括:各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并下沉至有关县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级有关部门;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省属国有企业等。

原则上在每届省委任期内开展一次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例行督察内容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等贯彻落实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省属国有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情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索赔追偿情况。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督察报告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将督察报告内容反馈被督察对象,同步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和案卷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或者被督察对象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省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或相关市(区)政府(管委会)依照有关规定索赔追偿;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移送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对督察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被督察对象按照督察报告要求制定整改方案,于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报省委、省政府,并抄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整改方案印发后6个月内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并抄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工作实施方案纳入整改方案、移交问责结果总体情况纳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一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专项督察针对重点领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另外,《办法》还包括专项督察和派驻督察,专项督察的内容包括: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督察的问题;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主要新闻媒体曝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等。

派驻督察的内容包括: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期间转办环境信访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25日印发的《陕西省环境保护督察巡查方案(试行)》(陕办发〔2016〕22号)和2018年6月8日印发的《关于省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问题处理及审核工作的通知》(陕办字〔2018〕52号)同时废止。

华商报记者 任婷




责任编辑:胡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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