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陕西省扶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奖励的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益,陕西省将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资金。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5%比例的用人单位,可申请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给予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12)的50%资金奖励。
其中,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不在申请对象范围内,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和其他单位等。
用人单位招用的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持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1-8级)。用人单位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满一年以上(含一年),残疾人职工有实际工作岗位,按岗位向其支付不低于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按规定时间进行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
奖励按年度申报。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4月1日至5月10日,携带规定材料,到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年度奖励。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的,视同自动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实施意见》规定,对享受奖励单位进行检查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奖励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还将取消该用人单位下年度申请资格,同时根据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实习记者:周子禾)
责任编辑:胡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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