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网讯(记者薛生贵)9月27日,在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何少林作了关于《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何少林介绍说,调研中发现,物业企业普遍认为自身的定位是“小区的管理者”,而服务理念、服务意识不强。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和中央文件有关精神,结合调研情况,将条例名称修改为《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了省和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基层政府组织的职责,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
原条例关于业主身份规定不够具体,实践中较难操作。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对依法应当认定为业主的其他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全省问卷调查数据统计,75%的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因问卷调查的局限性,实践中比例可能更高)。修订草案修改稿构建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制度,对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作出专门规定。据悉,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过渡机构,其任务是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责任编辑:胡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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