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网讯(记者 王何军)7月28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条例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据悉,《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经2020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条例符合立法法对设区的市立法要求,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建议本次会议予以批准。
垃圾分类工作是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该条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实际,同时借鉴了北京、上海、广州、厦门等城市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以说是一部有地方特色的法规。
2019年9月1日起,《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实施,标志着西安正式进入垃圾分类强制时代,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等4类。此次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基础上提请审议的《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在垃圾分类收集与运输、处理及垃圾减量等有了新规定。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禁止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食用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政策和措施,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条例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餐饮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理的,将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将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汪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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