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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 > 陕西新闻 我省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2013-09-26 02:14:5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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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王莹)为使我省丰富的文化遗产得以更好地传承,省文化厅起草了《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并已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条例》草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名录式”保护,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予以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依情形实施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传承性保护等。
    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制定专门方案实施抢救性保护,记录、整理、保存项目资料和实物,修缮建筑和场所,改善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和生活条件,安排或招募人员学艺,并每年进行评估和检查。
    对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方式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实行生产性保护,并将其纳入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对特色鲜明、操作性强、易于推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依托传习所、学校、培训机构等培养传承人和开展展演展示活动,实行传承性保护。
    建议民企同等待遇参与“非遗”保护
    根据草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县级以上政府文化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申请,文化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公示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及时调查,需重新评审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原批准机关予以撤销,并责令返还项目保护经费或传承补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审议草案后建议,增加条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设计符合市场需要的新产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同时,在代表性项目申请、项目投资税收减免、文化用地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张文)



责任编辑:liu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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