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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探亲假”何以“被遗忘”?
2010-03-25 01:23:4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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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提交建议,废止1981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带薪休假条例》,制定新的《劳动者探亲假条例》,缩短天数,并将探亲假的主体扩大至全体劳动者,制定用人单位违反探亲假制度的惩罚措施。这个提案,给今年春节之后兴起的关于“探亲假”的讨论增添了一个新的解决方案。毋庸置疑,对探亲假的呼唤和热议,折射的是民众对劳动权益的梳理,以及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变革的期待——
    探亲假还有谁能休?大部分人不能享受的探亲假是否还有存在的价值?在劳动者权益意识日益觉醒的今日, “探亲假规定该存该废”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沉睡的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早在1958年,我国就建立了职工探亲假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职工与亲属的团聚问题。当时的经济建设需要和计划经济模式决定了工作统一由组织调配,导致不少职工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
    而到1981年,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关于制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相关法规,详细规定了可以享受探亲假的主体、休假事由、时长和休假待遇等。
    而时至今日,这项年逾29岁的探亲假制度正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除少数国有企业将其当做职工福利使用,基本已经没有企事业单位批休探亲假的了。今年2月下旬,一家媒体的调查显示,55.56%的网友表示单位根本没有探亲假,84.24%的网友从来没休过探亲假。
探亲假缘何难休
    舆论认为, “探亲假”难休,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在于,法律规定能休探亲假的职工必须符合与配偶或父母 “不能在公休日假日团聚”这一条款。迄今为止,这一规定并没有与时俱进加以改进。
    “探亲假制度压根就是一个传说!节前我去单位申请探亲假,领导说:你拿制度来仔细看看,你符合 ‘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这个规定吗?我一想:我目前在北京工作,除非老家在新疆,坐火车回家倒可以符合这个条件。”近日,记者参加京城某地产公司的元宵节聚会,一位员工讲到自己申请探亲假被拒的遭遇时,引得大家议论纷纷。
    “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是原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制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职工与配偶或父母 “不能在公休日假日团聚”所作的解释。然而,彼时探亲假规定出台时的交通、通讯、公休假日等情况,与带薪年休假、黄金周、高速铁路外加打折机票满天飞的当下,已不可同日而语。这样的探亲假条件限定也就成了离现实越来越远的“传说”。
    “探亲假”规定为人们所诟病的原因之二,在于这一法律规定把非国有企业员工排挤到门外。《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明确享受探亲假的主体为“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显而易见,非国有企业的员工并不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虽然规定颁发后,各地纷纷出台细则明确:集体企事业和街道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可参照规定执行。但由于这些法规政策缺乏足够的清晰度,特别是地方根据规定转批制定的实施细则效力等级较低,而且没有强制效力,使得私营等非国有企业员工的探亲假至今未得到充分保障。
该不该退出历史舞台
    时代的变迁凸显了法规的局限性。那么,这项制度是否到了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金英杰认为,从国家设立该项制度的初衷,以及在具体条文的表述上,不难看出,当初制定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对职工情感需要的认可与尊重。
    “很多的规定都与当时的经济、文化等背景相辅相成。随着时代的变迁,制度的变化不应是简单的递进关系,而是应在科学、合法的前提下重新解读、甚至加以修订。就拿探亲假来说,解读这一规定,应该是在尊重劳资双方利益的前提下,还原探亲假的本来面目,使其能够很好地纳入到用人单位的福利制度里面,为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实现亲情的人性化回归奠定法律基础。”金英杰说。
    金英杰建议,职工和企业应通过 “集体协商”这个平台来商谈包括职工探亲假在内的各项福利。虽然目前集体协商的机制和平台在非公企业还不够完善,但从管理上来说,这应是长远的发展方向。
    “在贯彻、执行探亲假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政府指导企业通过改进人力资源管理方式,与员工协商解决。”人力资源管理专家、北京博斯企业管理顾问周元欣说,由于 《劳动法》已有明确详尽的 “带薪年休假制度”,在年休假的假期内,员工是去探亲还是去访友,尽可以各取所需。在此基础上,国家应当通过法制手段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关注职工的休假要求。
(杨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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