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乡镇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提出,在制订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计划时,将乡镇企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意见指出,乡镇企业职工应全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省统一规定的各地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应按当地城保统一规定执行。同时,该文件还明确规定了参加农保与城保之间的衔接事宜。具体为:在该意见实施前未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乡镇企业职工,从参加城保之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并计算缴费年限;该意见实施前已经参加农保的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城保后,可以选择折算、补差、封存的方式衔接两种养老保险关系。
同时,江苏省还规定,参加城保的乡镇企业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将个人账户封存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城镇重新就业后再按城保有关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也可以申请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本息转入其户籍所在地的农保个人账户;户籍在外省、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个人账户转入农保或一次性支付后,终止城保关系。
意见还提出,对于暂时无力参加城保的乡镇企业,先安排其参加农保。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农保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可以根据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按照便于与城保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制订计划,逐步将其纳入城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