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
我们是一家市级医院,在人事管理工作中遇到了出国不归、分配不报到等长期不在岗位人员的管理问题。请问如果办理这部分人员的开除或除名手续,需要经过什么程序办理才不违规、才有法律效应?具体文件规定有哪些?读者 刘山保
刘山保同志:
由于医院及其所属的医疗机构属于国家确定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因此我们认为不应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中有关“开除”和“除名”的处分条款。
根据国家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全民事业单位辞退员工的有关规定(人调发[1992]18号):对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不能完成任务或单位进行撤并、缩减编制及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工作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中规定:受聘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用人单位或聘用单位都可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但如果属于不能胜任工作又不服从单位另行安排的人员,在辞退或解聘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单位辞退或解聘员工应当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出具辞退或解聘证明书、人事档案移交、社会保险关系调转等相应手续。如果是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应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