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被扣达八年 今朝判决终获胜
渭南市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行政案尘埃落定
本报讯 近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麦魁、刘晓芹状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街道办事处、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和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渭分局扣押其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刘麦魁、刘晓芹胜诉,三被告共同赔偿刘麦魁财产损失11000元,刘晓芹10000元。
1998年9月1日上午,临渭区人民办派尤西村书记张美菊进行卫生大检查,当检查到渭南市民生街北段刘麦魁经营的竹器店门口时,与刘麦魁的妻子尹丽发生争吵并厮打,刘麦魁赶到,遂也参与厮打。待110及环北路派出所出警后,将受伤的张美菊、刘麦魁等人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并将尹丽带回环北路派出所问话。当天下午,临渭区人民办电话通知公安临渭分局环北路派出所、东风工商所派工作人员参加卫生检查清理整顿联合行动。三机关联合执行检查,以占道经营为由,将刘麦魁竹器店外的竹器和竹帘机一台拉走,由人民办保管。1998年10月临渭区人民办又在没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情况下,自行将所扣押的刘麦魁的财物变卖处理为473元。
同样在1998年9月1日临渭区人民办派尤西村干部进行的卫生大检查时,电话通知了公安临渭分局环北路派出所和东风工商所派员,联合执行检查,以刘晓芹占道经营且不符合卫生要求为由,将刘晓芹竹器店的竹器等财物拉走,由人民办负责转运并保管于渭河纸箱厂内。1998年10月,人民办同样将刘晓芹的财物自行变卖处理为1890元。
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刘麦魁和刘晓芹分别提起诉讼,将临渭区人民办、尤西村委、公安临渭分局和工商临渭分局的相关工作人员以“聚众哄抢罪”起诉至临渭区人民法院 。这时,上述四个单位分别出具了证明,证明这些被起诉的工作人员是受单位委派“履行公务”而非个人行为。
2000年6月,刘麦魁、刘晓芹分别将临渭区人民办、公安临渭分局和工商临渭分局作为被告,以扣押他们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临渭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0年9月7日做出裁定,驳回刘麦魁和刘晓芹的起诉。二人不服,起诉到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7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做出裁定,驳回刘麦魁和刘晓芹的上诉。于是,他们又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此时已是2003年,距离事情发生已过去了5年,事情终于出现了转机,省高院于2003年12月19日做出裁定,指令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6日做出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定,发回临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临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5年11月17日分别做出判决,判定被告临渭区人民办、公安临渭分局和工商临渭分局扣押刘麦魁财物的行政行为违法;解除三被告对刘麦魁的竹帘机一台的扣押措施;由临渭区人民办赔偿刘麦魁财产损失4000元,公安临渭分局和工商临渭分局各赔偿刘麦魁3000元,共计10000元。判决临渭区人民办、公安临渭分局和工商临渭分局扣押刘晓芹财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由临渭区人民办赔偿刘晓芹财产损失4000元,公安临渭分局和工商临渭分局各赔偿刘晓芹3000元,共计10000元。
判决做出后,原告刘麦魁、刘晓芹和被告公安临渭分局、工商临渭分局皆不服判决,分别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其被扣押,并非法变卖的财物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的数额过低,请求改判。公安临渭分局和工商临渭分局上诉称,其单位并未作任何决定,也没实施扣押、变卖刘麦魁和刘晓芹的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是根据上级指示,不应将其作为本案被告。一审法院判其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对于财产损失数额的争议,公安临渭分局和工商临渭分局以人民办提供的清单没有各自所派人员的签名,也没有参与转移财物为由部发表意见。后经法院调查,由参与转运刘麦魁、刘晓芹财物的几个人证明共扣押了刘麦魁两平板车竹器,扣押了刘晓芹两平板车竹器。又有商户证明一平板车竹木价值大概5000至6000元。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除了增加由临渭区人民办赔偿刘麦魁竹帘机的损失1000元外,其余全部维持一审判决。
近日,记者就此事来到渭南市,刘麦魁和刘忠魁表示,他们已经向法院交纳了案件的执行费,目前正在等待法院执行判决。
但值得一提的是,记者看到在法院的判决书上清楚地写着“本判决要在做出后10日内执行”,何以刘麦魁和刘晓芹至今仍未得到他们应得的赔偿款?本报会继续关注这起案件的执行情况和后续发展情况。 见习记者 鲁静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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