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大半年过去了,贯彻执行的情况如何?记者从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了解到,在2008年上半年他们接待来信来访3292人次的情况的统计来看,《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并不乐观,侵害劳动者权益问题依然严重。
记者翻阅了他们登记的相关记录,从上访反映的情况归纳整理来看,在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过程中,侵犯职工合法利益主要表现在以下这些方面。
不签劳动合同,仍然是口头协议,愿干的留下,不愿干的可以走人。这些问题主要存在于一些个体私营餐饮行业。
收入刚刚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的还没有达到,并且说这是政府规定的。这些问题主要存在于部分民营企业。
不为员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并声称这些保险已经包括在工资当中,要缴自己去缴。这些问题主要存在于部分民营、合资企业。
没有节假日,每周一天的休息日也保证不了。这些问题主要存在于一些个体私营餐饮业及建筑行业。
干了十几年还是个临时工。这些问题存在于部分国有、合资、民营企业。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不给经济补偿,甚至今天通知你,明天就不让上班了。这些问题主要存在于部分合资、民营企业。
用“劳务合同”替代劳动合同。这些问题主要存在于部分国有改制企业。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特别是在一些民营企业中,女职工怀孕后就得走人,是不成文的规定。
为什么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半年多了,还会存在上述与《劳动合同法》相违背的现象呢?据了解,大致有以下几种原因: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不够,特别是对民营、餐饮和建筑行业的宣传缺乏深度。
部分企业领导法律意识淡薄,凭借以往经验,认为不执行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事。部分企业领导持等待观望态度,看看别的企业执行如何,实在不行到时再说。
部分企业领导甚至抱着一种侥幸心理,待劳动行政部门来检查时再执行也不迟。抱着能混就混,过一天是一天,实在混不过去了,无非罚点钱了事。
特别是部分企业领导认为:反正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不怕找不到干活的人,直接导致了侵害职工利益问题的发生。
西安市总同志希望通过记者提醒这些企业的领导们,不执行《劳动合同法》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得非常明确。例如《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再如第95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不仅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也是保护企业利益的。不仅劳动者要遵守,企业更应带头遵守。据调查资料显示:劳动合同短期化、试用期和服务期不规范、竞业限制、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经济性裁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我省占劳动就业人员达60%以上的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中普遍比较突出,亟待引起重视。通讯员 邹文生 本报记者 郝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