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07年11月12日本报报道的 《下岗职工李锐:谁来保护我自主创业的合法权益》,报道了西安市长安区粮食局下岗职工李锐夫妇到农村承包荒沟育林,奋战五年刚刚给荒坡披上了绿装,万没想到一些害 “经济红眼病”的村组干部撕毁合同,强行断路断水故意寻衅滋事,甚至对他们大打出手;诉诸法律,胜诉却又得不到执行一事。
事后不但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那些带头打人的村民更是一直逍遥法外,于是李锐再次拿起法律的武器,于2007年12月11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长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根据公安长安分局西公长 (2007)刑技法鉴第109号鉴定书证明,李锐的损伤程度已经构成了轻伤。同时,根据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 (2007)第 805号和(2008)第0375号两份鉴定报告,证明李锐此次的损伤为轻伤,属于九级伤残。
经过法庭调查,2008年10月21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做出判决,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熊秋盈无视国法,因琐事寻衅殴打他人,致使自诉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判处熊秋盈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除承担刑事责任以外,熊秋盈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熊秋盈承担李锐的医疗费 2704.7元,误工费2649元,护理费495元,伙食补助费198元、伤残赔偿金21526元、交通费500元、法鉴费1510元、复印材料费94.7元等各项费用共计29677.4元。
这是一起事实本就非常清楚的案件,下岗职工李锐通过法律手段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了自己的自主创业的成果。在举国上下依法治国、共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手握正式生效的承包合同却无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也眼看着成了一纸空文,记者呼吁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应尽快解决这样的不和谐现象,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郝振宇 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