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手机站 今天是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44649)
留言板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工伤范围不宜随意扩大
2008-12-01 09:28:45来源:
分享到:
  字体:【
   近日,有读者来信反映本报9月1日三版 “工间休息被打伤;法院认定为工伤”一文中,浙江丽水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有随意扩大工伤范围之嫌,这种判决对企业不公。工作休息被打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节范畴,应为治安法律或者刑法调节的范畴。
    让 我 们重新回顾一下本案。在浙江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工作的龚某在工作空隙休息时,被和他有过结的李某砸伤。经过两次工伤认定和一次行政复议,人劳局认定龚某不属于工伤。龚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龚某诉称,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三)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自己是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遭受他人伤害,应属工伤。
    被告该市人劳局辩称,龚某被李某偷袭时虽在工作时间内,也在工作场所内,但当时在休息,并没有实际工作,不存在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与他人发生争执或其他冲突的情形。龚某受伤完全是李某基于个人怨恨对其进行偷袭的结果,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虽然双方之前因工作原因发生过争执斗殴,只能说与工作有关,不能说是履行工作职责。更不能因以前双方在工作上有过矛盾,而推断原告被打与工作有关。
    第三人浙江某不锈钢有限公司认为,原告龚某不是车间的管理人员,他与李某打架系个人恩怨,并不代表公司行为。龚某不是因公受伤,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条件和保障,以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本案原告龚某所受伤害是在履行其本职工作中发生,工作间隙休息虽与工作内容无关,但在上班时间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间隙休息是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而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被告没有证据或依据认定原告是在工作岗位上怠工或从事与生产工作无直接关系的私事或活动,仅以没有实际工作、不存在履行工作职责情形为由做出不是工伤的认定,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不符,也有悖于社会常理。故被告做出的工伤认定未能体现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属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应当予以撤销。
    读者来信反映,丽水区法院的判决依据缺乏逻辑性,凡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都是工伤。省略了履行工作职责这个前提,导致结论错误。照此逻辑推理,女工在工休时间被暴力性侵害也可以定为工伤。实际上,以上案例均构成治安或者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目前应制订一部操作细则,明确此事。丽水区法院的案例,只会给工伤的界定制造混乱。记者在网上搜索,果然见到有认为女工在工休时间被暴力性侵害应该认定为工伤的意见。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西安市劳动局相关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才认定为工伤。龚某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另外,有很多媒体在报道此事的时候用了 “法院认定为工伤”这个题目。实际上,这在程序上是不对的。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工伤认定应该是劳动部门有关机构的职能,法院没有这个职能。而事实上,丽水区法院也并没有认定龚某为工伤,只是撤销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书,限期重做。本报记者马海东



责任编辑:sxworker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新闻推荐
阅读推荐
热门图片

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 2018 sxworker.com. 地址:西安市莲湖路239号 联系电话:029-87344649 E-mail:sxworker@126.com

陕ICP备17000697号陕公网安备61010402000820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5陕工网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 网站图文若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