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手机站 今天是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44649)
留言板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企业悄悄除名 职工隐隐作痛
2009-01-05 09:51:56来源:
分享到:
  字体:【
 1990年之后,西安地区不少企业的经济效益下滑,单位先后采取各种方法减员增效,其主要方法就是裁员。在实施中有些企业领导口头宣布让职工回家待岗,自谋职业;有的单位让职工回家待岗还给发个书面通知;有的单位只宣布放长假却什么证明都不给。之后有些单位却以职工长期旷工为由,不履行任何程序,领导一句话就将职工除名,也不让本人知道。直到企业进入改制期,职工到单位询问时,才知早已被作除名处理,迫使职工提起诉讼,一些法院本应审理除名程序是否合法,但却出乎意料以超过时效驳回,致使这些职工不服,不得不层层上诉,引发企业乃至社会的不稳定。
    有待岗书面通知法院却不认可1994年西安某建筑公司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单位下属工区的领导以书面通知告知任某等人回家待岗不发生活费,在此期间任某多次找单位领导要求安排上班,均答复没活干,继续待岗。2007年6月,任某到单位查询个人社会统筹缴费情况时,工区主任说:“你早已被单位除名了,统筹缴费就没有你的名字”。任某遂申请劳动仲裁,结果仲裁以超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后起诉到一审法院,法庭认为:任某向法院提供的回家待岗书面通知,该通知所盖印章与被告单位职工档案使用印章存在明显不同,故不予采信,驳回诉求。任某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到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审判决。任某认为单位叫一批人回家待岗,都发给同样的书面通知,所盖的都是一个公章,为啥印章存在明显不同呢?任某仍不服终审判决,自己找到几个和他同样回家工友的书面通知,作为证据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超过退休年龄被除名
    现年56岁的某厂工程师陈某(女)1992年6月请长假到北京照顾久病卧床不起的姐姐。同年12月29日经厂长办公会议研究竟决定对陈某给予除名,未履行处理程序。1993年元月26日陈某从北京返回得知此事,遂找厂面谈无果,又到主管上级公司及省、市等有关部门上访反映:她在有毒有害工种岗位工作了十一年,按政策规定她1992年到50岁就该办理退休手续,单位非但没有给办理退休,反将她作除名处理,且至今未给她送达除名决定。2007年12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超时效驳回。陈某遂起诉到法院,经审理维持仲裁意见,以超时效驳回。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开庭审理认为:因陈某不能提供2005年8月24日以后其请求权利救济的有关证据。故该案的仲裁期间自2005年8月24日之后不存在中断情形。却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且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正当理由,故对其要求撤销除名决定、要求厂方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和医疗保险之请求应予驳回。陈某仍不服终判,认为她大学毕业,一直在厂工作到老,却把她给除名了,生活、医疗没有一点保障。这样判决她到死也不服,官司还要继续打下去。口头通知下岗却按除名对待西安某木材厂女工张爱春(化名)1985年9月顶替接班当工人。1994年单位生产经营不好,为减轻经济负担,领导口头通知她下岗,既不给书面下岗证明,又不发生活费。张某因没有自谋创业能力,曾多次找厂领导要求安排上班,解决家中经济困难问题,均答复:“没有岗位,无法安排”。2008年5月张听说厂被一私企兼并,到厂询问对她怎样安排,厂办一个工作人员说:“听说你已被单位除名了,厂里兼并就没考虑对你的安排。张爱春面对此答复一下子都蒙了,遂找领导论理,索要除名决定书。领导之间相互推托,不给答复。后到主管上级上访,经协调仍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她经多方咨询法律,终于2008年7月30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同年12月3日仲裁开庭审理,期待仲裁能依法为她讨回公道。
    编后:一些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生产经营频频下滑,经济困难日趋严峻,为了摆脱困境,采取了减员增效的办法,让工人下岗回家。一不发生活费,二不缴纳“三金”费用,三不让本人知道,悄悄作除名处理。当本人知道被除名诉诸到法院时,法院却按超时效对待,致使职工无可奈何。
    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劳动法》都明确规定了处理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和除名的程序,但在一些企业的领导人中,往往是以权代法,我行我素,把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程序置于脑后。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时,首先应从处理程序上审理是否合法。处理程序不合法除名决定未送达本人应视为无效。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依据本条法规规定:企业对职工未作出除名决定之前,首先应弄清是否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其次是是否经批评教育无效。在此基础上方可确定是否可以按除名处理。
    《条例》第十九条“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的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申辩,慎重决定”。依据本条规定,企业在做出除名决定之前一要弄清职工旷工的具体事实,并附有旁证和事实材料;二要有本人所在的班组、车间(科室)对旷工事实认可的具体意见;三要将事实材料交给受处分者本人看,允许本人申辩,允许本人填写不同意,并征求本人所在部门和企业工会意见后,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慎重决定。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依据本条法规规定,企业除名职工的决定做出后,应及时将决定送达本人,如本人不在或拒绝签收,则可邮寄送达,如邮寄送达不到,方可公告送达。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
    然而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中却忽略了审理程序,直接认定以超时效驳回,当事人是肯定不服判决的,必然引发后患。 本报记者 郝振宇 通讯员 赵延祥



责任编辑:sxworker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新闻推荐
阅读推荐
热门图片

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 2018 sxworker.com. 地址:西安市莲湖路239号 联系电话:029-87344649 E-mail:sxworker@126.com

陕ICP备17000697号陕公网安备61010402000820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5陕工网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 网站图文若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