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骁
张某原系某人才服务公司员工,后拟跳槽至某科技公司。经过沟通,某科技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张某发出录用通知,载明录用张某担任财务经理及相应薪资待遇、报到时间等。该通知还要求张某报到时提供原用人单位离职证明并具明“此录用通知经您签字,并由公司确认后正式生效”。次日,张某向原单位提交辞职报告,办理了离职手续。后某科技公司告知张某因出现财务问题取消录用。张某以某科技公司取消录用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由,起诉请求其赔偿损失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缔约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所承担的风险通常高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负有诚信缔约义务。根据某科技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及其与张某之间沟通记录,张某有理由相信某科技公司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从原用人单位辞职。某科技公司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资格,有违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经综合考虑,法院判决该科技公司赔偿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基于对某科技公司《录用通知书》的信赖才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某科技公司因自身原因取消对张某的录用,导致其失业并产生损失。因此,某科技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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