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静 周涵
近年来,随着健康减重理念普及,一类宣称“助消化”“轻体感”的“酵素梅”(以青梅为主要原料,添加“酵素”等成分制成的蜜饯类食品)在社交平台上迅速走红。而一些不法分子为制造“速效”假象,在产品中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化学物质,并通过电商平台销往全国,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
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近期办理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就与“酵素梅”有关。江阴市法院近日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何某佳、何某康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800万元至60万元不等;同时判令支付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212万余元至85万余元不等。后何某佳提出上诉,在无锡市中级法院审理期间,何某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2026年2月5日,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一吃就泻的网红“瘦身梅”
“本以为是健康零食,没想到成了‘泻药’。”2023年10月,罗女士在某平台下单一款“酵素梅”。收到货后发现,青梅表面裹着一层散发着香精味的白色粉末。她按说明服用两粒,不到半小时便腹痛如绞,当日腹泻三次,身体虚弱不堪。时隔数月,成女士也购入同款产品,服用后出现持续腹泻,严重时甚至便血、脱水。2024年2月至3月,江阴市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多起投诉,均指向同一类产品。
经检测,涉事“酵素梅”中被检出酚酞——一种已被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的泻药成分。因其长期使用可致电解质紊乱、肝肾损伤,甚至具有潜在致癌风险,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10月发布《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违法行为的通知》,将酚酞类物质认定为有毒有害物质。
鉴于涉案产品销量巨大、网络分销广泛、受害者遍布多地,江阴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在河南夏邑、江苏沛县等地同步收网,一举捣毁生产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现场查获有毒“酵素梅”10余吨、化学原料1.5公斤。
“黑作坊”披合法外衣制假售假
经查,2023年2月,闫某、何某佳、何某康三人瞄准女性群体对“无副作用减肥食品”的需求,共同出资18万元注册“果味源商贸有限公司”,租用厂房、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
初期,为达到瘦身效果,他们在包裹青梅的葡萄糖里添加了促排泄化学药物——酚酞。但国家针对酚酞已出台检测标准,一旦被查获,涉罪入刑在所难免。于是,他们便转而寻求更隐蔽的“替代品”——酚丁衍生物。这种化学衍生物和酚酞一样,长期摄入可致肠道功能紊乱、肝肾损伤等。后来,何某佳联系到了提供“酵素粉”的高某。高某称自家的“酵素粉”含有“能让人拉肚子”的成分。
“我们试吃后马上腹泻,也交代做包装的工人,不能吃不能碰。”何某佳供述称,“我也向高某要过‘酵素粉’的质检报告,但他一直拖着不肯给我,我就知道里面肯定放了违禁物质,不然效果不可能那么明显。”尽管已察觉到异常,何某康等人仍然决定继续生产销售。
后来,因内部分歧,何某佳另起炉灶,自行生产同款“酵素梅”。他的产品主要通过某平台“素梅正旗舰店”等渠道分销。截至2024年4月,上述人员通过多个平台20余家网店销售至全国,累计营业额达900余万元。
新型“科技狠活”难逃法眼
鉴于该案金额巨大、人员众多、案情复杂,经公安机关商请,江阴市检察院依法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
到案后,部分嫌疑人辩称:“酵素本就有通便作用,我们没加违禁物。”为查明真相,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会商研判,决定对涉案产品启动更高精度的分子结构检测。经专业鉴定,结果显示,涉案产品中不仅含有已被禁用的酚酞,还含有4-氯酚丁、双丙酚丁等新型化合物。
早在2023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曾发文明确,在食品中检出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均属非法添加。那么,新问题随之产生,4-氯酚丁、双丙酚丁等新型化合物是否属于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能否认定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为此,办案团队邀请食品科学专家从化学结构入手论证。经比对,以上两种化合物的结构与酚酞高度相似,具有相同或更强的泻下毒性。因此,检察机关依法认定上述物质属于刑法规定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为案件定性奠定关键基础。
审查起诉阶段,针对被告人提出的“存在刷单”辩解,办案团队牵头召开多轮会商,全面调取平台电子数据、物流记录及资金流水,对有证据支持的刷单、退货金额予以扣除,最终准确认定犯罪金额为900余万元。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启动“刑事+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模式。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人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用于弥补公共利益损害,获法院全部支持。
经江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12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另外6名涉案人员已被另案处理。
责任编辑:王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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