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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08:42:27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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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莹 陈立烽 傅和宏

  车辆在小区内被拖走,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4年10月底的一个凌晨,一辆车身带有明显“道路救援”标志的拖车驶入某小区。值班门卫在询问时,拖车驾驶人员声称“搭电”,门卫按流程对其身份信息登记后予以放行。然而,业主邱某停放在小区停车位上的车辆竟被这辆拖车拖走。

  发现车辆不见后,邱某立即联系物业公司调取监控录像,物业公司提供了相关监控画面及小区入口登记记录。随后,邱某选择报警,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求助回执》显示,该事件因经济纠纷引发,属于民事纠纷,建议邱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邱某表示,自己从二手车买卖网上向某典当公司购得此车,车辆登记车主为张某,张某此前已将轿车抵押给典当公司。2025年1月,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被拖走造成的损失。

  法院查明,2024年4月11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了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并特别约定,若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需另行与物业公司签订机动车保管合同。邱某作为小区租户,仅支付了物业服务费(包含车位服务费),并未与物业公司签订机动车保管合同,邱某与物业公司之间仅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邱某停放在车位上的车辆既不负有保管义务,也无需承担特殊的安全注意义务。涉案拖车进入小区时,门卫要求驾驶人员登记信息,基于合理信赖予以放行,已尽到正常注意义务与登记职责。事发后,物业公司积极配合提供监控和登记记录,全面履行了相应职责与义务,对车辆被拖走造成的损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新罗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邱某的诉讼请求。邱某不服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车辆在小区内被拖走,判定物业公司是否担责,关键在两点:其一,要看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是否涵盖车辆保管;其二,要看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保管合同关系。

  从法律层面来讲,保管合同成立需满足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且在保管期间保管人能实际控制保管物这一条件。在物业服务领域,除非业主与物业公司明确签订车辆保管合同,否则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通常为停车服务费,并非车辆保管费,物业公司一般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但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应对进出小区的人员和车辆做好观察、询问、登记等工作,如发生纠纷,要积极协助相关方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责任编辑:王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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