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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最高法发布3起案例 事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2025-07-03 09:31:57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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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入库案例,涉及生命权纠纷、寻衅滋事、服务合同纠纷等案情。

  初中生在餐厅聚会饮酒后溺亡,谁来承担责任?

  2018年5月,重庆初中生胡某甲等人到某餐厅为同学蒋某某庆祝生日,胡某甲提议喝酒,几人便先后在该餐厅购买并饮用了6瓶啤酒。饭后,大家一起到湖边玩耍。在湖边泡脚戏水过程中,胡某甲不慎后仰溺水。众人试图救援,但未能成功。

  胡某甲的父母将餐厅、其他六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学校等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学校已经履行教育机构职责。胡某甲对自己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胡某甲父母作为监护人,日常即有放任胡某甲饮酒的情形,且事故发生在周末放假期间,其疏于对胡某甲的管理教育,未履行好监护人职责,对胡某甲的溺亡应当自行承担90%的损失。

  同时,餐厅卖酒给未成年人且放任他们饮酒,增加了未成年人酒后下湖戏水造成人身损害的风险,是胡某甲导致溺亡的间接原因,承担6%的责任。其他六名未成年人未能尽到相互照顾、提醒义务,由各自监护人分别承担0.4%到1%的赔偿责任。

  孩子谎称自己是成年人,美容店就能给做文身?

  一起案例中,14岁的周某某经人介绍到某美容店文身,还谎称自己是成年人,父母对其文身没有意见。该美容店先后六次给周某某的左臂及前胸部位进行了文身,收取文身费4100元。

  法院对此认为,美容店的经营者徐某在未准确核实周某某身份、年龄的情况下,只是根据周某某的要求,多次给周某某实施文身服务并收取费用,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周某某的监护人未对周某某尽到应尽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美容店赔偿周某某清洗文身的费用损失14999.4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问题少年“以大欺小”强取小额钱财,怎么处罚?

  2011年9月,未成年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3人在学校附近或回家途中,通过威胁、恐吓、殴打等方式,强拿硬要其他学生的钱财,先后作案7次,每次数额从几元到几十元不等,一共获得赃款158元。

  法院认为,李某甲等3人均系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寻求精神刺激,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多次强拿硬要学生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且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均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蔡金芳表示,几名未成年被告人虽然每次索要的钱财不多,只有几元或者几十元,但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该案例也告诫在校学生要遵纪守法,勿以恶小而为之。 综合新华网、光明网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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