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防范劳动争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陕西省总工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实施经济性裁员等劳动用工行为。
第三条用人单位实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正当、事实清楚、程序完备、证据充分的原则,不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会应当充分发挥劳动法律监督作用,坚持预防在先、监督在前、化解在早,依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实施监督,督促用人单位规范行使用工管理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支持工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解除理由及相关资料通知本单位工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解除理由及相关材料报送上一级工会或者劳动者工作所在地乡镇(街道)总工会、行业工会联合会等工会组织。
第六条用人单位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前,应当将解除理由、事实原因和法律依据事先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当结合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劳动者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监督意见。
工会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不影响对用人单位事先通知工会程序履行情况的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完整留存书面通知、有效送达凭证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工会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的,有权提出监督意见,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审查或者予以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工会意见,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工会。未经研究工会意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采纳工会合理意见的,工会有权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
第八条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认为不适当提出异议后,用人单位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作出解除决定说明,并将相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九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审理涉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解除劳动合同内部合规审查机制,将工会事前监督纳入解除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促进劳动合同解除行为规范化、法治化。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劳动合同解除事项的规章制度时,工会应当依法参与并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劳动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工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开展常态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对于存在的用工法律风险隐患,及时制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意见书和建议书,开展劳动用工指导服务,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推动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内部申诉、协商回应制度,积极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调解方式化解争议,促进争议纠纷实质性化解。
市、区人社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工会的协同协作,共同推动劳动领域信息共享、风险研判、典型案例发布和法治宣传工作,形成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合力。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工会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等相关培训,助力提升工会监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专业能力,为工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业务指导和专业支持。
第十五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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