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无效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实践中因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该如何进行处理?下面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1、如果被辞退女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之日的工资及工资25%的赔偿费用。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2、如果被辞退女工不愿意再在单位工作,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则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其理论基础是既然劳动者仅仅要求经济补偿,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推定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异议,因此属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李迎春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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