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你如果随意问一个在企业工作的女青年:“你们单位有女工卫生室吗?有孕妇休息室吗?”回答你的很可能是一脸的茫然:“什么是女工卫生室?什么孕妇休息室?没听说过。”近几年,从南方到北方,我几乎每碰到女职工便提出这个问题,遗憾的是,给予肯定答复的人寥寥无几。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政策和措施”项下第六条第四款这样写到:“改善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以及外国投资企业中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措施。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建立企业女职工定期检查身体和妇科病的制度;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科研工作,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水平。”
实事求是地说,自《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实施以来,我国女职工的整体劳动保护水平是有很大提高的。突出体现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和禁止解聘怀孕女职工及将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管理逐步改为社会统筹管理等方面。但是,由于《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没有也不可能细化到将女工卫生室列为劳动保护的硬件设施,将安排怀孕女职工工间休息作为劳动保护的硬性条文,致使“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这一要求基本上无从考核,特别是对私营、乡镇和外资等企业。而女职工的“四期”保护是女职工劳动保护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关系到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成本的降低,甚至还关系到人口的再生产,“因为,如果要保证中国的永存,中国妇女必须为明日的中国抚育优秀的工人和领导者。”(宋庆龄同志语)
因此我认为,光有了好的《发展纲要》还不够,还须有一系列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有督促检查实施情况的强有力的机构,才能保证《发展纲要》的各项指标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