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只有小学文化水平的外来务工女,依靠法律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可是劳动仲裁的裁决书下达已有一年多时间了,工伤待遇却迟迟得不到落实。更让当事人古仁琴悲痛不已的是,法院一纸“不予执行”的民事裁定书让她应享有的工伤待遇权益化为泡影。2002年8月,从南郑县农村到咸阳打工的古仁琴,好不容易找到一个在彩印厂糊纸盒的工作。彩印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计件工资制,每月按糊纸盒数量的多少发工资。2003年11月21日下午,古仁琴在工作中不慎发生事故,致其左手拇指、食指、中指缺失,无名指和小拇指功能丧失。医疗终结后,经鉴定为工伤伤残五级。其后,因与用人单位某彩印厂就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问题几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古仁琴将用工单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审理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04年7月20日作出裁决,由被诉人某彩印厂支付给古仁琴医疗费、一次性赔偿金、伤残等级鉴定费等共计80088元。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由于被诉人未主动履行,古仁琴于2004年9月2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2005年7月25日向其发出“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称“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劳仲案字(2004)第3号裁决书中的被申诉人某彩印厂无此单位,导致......裁决书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裁决不予执行。”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古仁琴要讨回属于自己的权利,这官司还得继续打下去。可是对一个左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农村妇女来说,这一切显得异常的艰难。
记者从审理此劳动争议案件的咸阳市渭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了解到:这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争议案件。古仁琴打工的某彩印厂是下岗职工徐某某2002年开办的一家私人企业,但未在工商管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未办理营业执照,属非法用工单位。古仁琴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该厂应当承担医疗救济和经济赔偿责任。古仁琴与用工单位的工伤伤残赔偿数额争议案,仲裁委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受理和裁决的。仲裁委的仲裁员告诉记者,仲裁庭的组成以及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是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的,根本不存在“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面对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古仁琴和家人也是一头雾水。
古仁琴和她的爱人告诉记者,拿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后,他们到几家法律服务所咨询,自己也查阅了许多法律条文。对这样一起权利义务如此明了的案件,法院是应该执行的。对这种情形的案件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早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遭受了那么大的痛苦,打了那么长时间的官司,法院却简简单单地就给了这么个结论,实在是让他们想不通。
当初,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完结后,本报和工人日报、中央电视台、央视国际、中国劳动保障报等多家新闻媒体都相继做了报道。法院现在裁定“不予执行”,等于把古仁琴又重新推上了艰难的诉讼之路。古仁琴哀叹:“啥时候我应该得到的伤残待遇才能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