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性别歧视依然存在
笔者在几场人才招聘会上看到,大部分招聘单位都详细注明了每个岗位的招聘要求,对应聘者性别没有严格规定。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职位和条件后赫然标明“仅限男性”或“男性优先”的字样。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销售和采购助理以及行政人事助理,笔者在招聘条件上看到,应聘者的条件除了要求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人事档案管理、行政、有销售经验等条件外,每个岗位后都注明“限男性”,笔者没有发现其它招聘条件中有哪一条是女性所不能具备的。笔者随即向招聘人员询问为何不招女性时,得到的答复是公司对女性的要求更高一些,尤其是综合能力方面必须达到一定水平,所以此次这些职位不考虑招女性。
律师:诉讼维权困难重重
既然女性在求职过程中仍会遭受到性别歧视的不平等待遇,那么为什么在中国很少有遭遇到性别歧视的求职者诉诸法律来维护权利呢?笔者走访了重光律师事务所杨志刚律师,他表示,这个问题可能更多的是属于社会传统观念、社会现实方面的原因,从法律角度看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法律规定难以详尽。这主要体现在求职应聘时遭遇“性别歧视”方面,招聘单位文字上不写,嘴上不说,可就是暗中对女性求职者设卡,不予招聘,对此类不公,通过诉诸法律较难维权。
其次,证据难以取得,胜诉较为困难。这主要体现在求职成功后遭遇“性别歧视”方面,比如在职位升迁、培训机会等方面,明明知道单位有“性别歧视”,却往往难以找到证据,单位大多可以找到“合适”的理由解释,诉讼是要求证据的,没有证据当然难以胜诉从而维权。
第三,即使有证据、有规定,可以胜诉,可在实践中,相对于要维护的个人权益而言,需要投入的诉讼成本较高。这个诉讼成本包括时间和金钱两方面,劳动争议要先经过仲裁,之后还有可能进入一审、二审诉讼程序以及执行程序,只要用人单位坚持,一个争议要完全解决往往可以拖上一年以上甚至更长时间,这么长的时间,还可能要求较高的金钱投入(比如律师费),作为个人是难以承受的,所以令人望而却步。
但杨志刚律师认为,单位的“性别歧视”行为如果侵犯了女性的劳动权利,女性可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比如说及时向当地的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投诉、控告,对于符合申请仲裁条件的,可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单位提起申诉。应当认识到,公平不是等来的,而是要靠每一个人的积极维权,形成正义的合力来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