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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女性 > 女工新闻 女职工生育权 劳动权益保障中的软肋
2007-06-07 11:03:4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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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中国女性常常在就业和工作中因为怀孕生育问题受到不平等待遇。在中国现有的国情下,不能一味地强调企业的责任,只有合理分配责任,让企业有积极性,才能真正保护好女职工的生育权。

工作和孩子两难的抉择


    目前,中国女性就业人口有3.3亿。然而因为怀孕生育问题,女性在就业和工作中常常受到歧视。根据《中国妇女法律帮助》的调查,享受“哺乳期特殊保护”的私营企业女职工几乎为零。全国妇联调查显示,有40%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因生育等正常生理行为受到权益侵害。要工作,还是要孩子,已经成为困扰许多职业女性,甚至家庭的两难问题。据业内人士透露,一些企业要求女职工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已成为不成文的规矩,因为考虑到生育子女而离岗、抚养孩子影响企业工作的连续性,会增加单位的成本支出。而由于就业压力巨大,很多女性为了保全工作岗位,即使生育、哺乳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只好忍气吞声。
    “你结婚了吗?”“结了。”“有孩子吗?”“还没。”“对不起,我们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工作很忙且压力大,可能不大适合你。非常抱歉!”这是记者近日在一场招聘会上听到的一段对话。记者发现,用人单位询问已婚女性求职者生育问题的现象十分普遍,而已婚者因未育而遭拒绝的几率则很大。
    法律专家指出:这种女性就业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的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企业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是必须在合乎法律的前提之下。用人单位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签署此类协议,女职员最好先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缘何屡禁不止
    事实上,国家早已就女职工怀孕生育期间的劳动保障问题立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中的企业包括我国境内各类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国家大法的精神下,一些地方也立法保护女职工的生育权。福建省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条例》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做出了详细规定,大致内容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哺乳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怀孕七个月以上可以请产假;产假产前假津贴工资有标准。
    一个女职工从怀孕到生育再到完全康复上班,至少需要一年的时间。对于大型的企业,也许要好一点。但对于众多的小型企业来说,要负担一个女职工一年的基本费用,可能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转和业绩。在目前监督执行不力的国情下,如果仅仅是强调企业的责任,企业就更不愿招聘育龄女性,那将导致妇女就业形势的更加恶化。
谁来为女性生育权“买单”
    对妇女的权益保护是和中国的国策紧密相关的。对女性的保护,最终都将影响到对男性的保护和下一代的健康素质,和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都有关系,包括文明程度。
    那么这里面就有深层原因,我们目前对保护职业女性生育权的社会责任分配不合理,妇女生育权保护是全社会受益,责任应由全社会承担,企业是妇女劳动的受益者,但也是其就业的提供者。因此应设法让招收并负担女职工生育成本的企业获得一些社会补偿,调动其吸纳并保障育龄女职工的积极性。
    制定一些政策来鼓励企事业单位来吸纳这些女性,就是解决谁来买单的问题。为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企业必须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以维护女职工的生育权。生育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了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而制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使这部分由社会来共同承担,这样女职工的生育权益就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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