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二奶”等婚外同居现象一直是法学界的争论热点。不久前,广东省送交省人大审议的《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稿)》中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将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最终,此条规定在省人大表决通过的实施办法中被删除。
广东省人大在表决《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稿)》中删除“治安处罚包二奶”,实际上避免了作为地方性法规的《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与作为上位法的法律《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法》的冲突,避免了地方立法者置自身于违法的尴尬境地;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地方立法者对于规则的尊重。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看,这些法律并没有授权地方性法规对“包二奶”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因此《实施办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立法法》更是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制定法律。所以,作为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办法》就是有千条万条理由,也无权制定处罚“包二奶”的公民的规定。
删除“治安处罚包二奶”,也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公权力必须节制和谦抑的认识,反映了立法者立法水平的提高,体现立法文明的进步。“包二奶”尽管是一个丑恶的社会现象,是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也为《婚姻法》所反对。尽管如此,公权力是否要主动干涉和处罚公民的“包二奶”的行为仍然值得商榷。因为,“包二奶”如果没有达到重婚的状态,那么它主要的仍然是一个道德问题、一个家庭问题、一个夫妻感情上的问题,感情受损的一方可以提出离婚甚至可以在离婚中要求损害赔偿,然而公权力过于主动,可能就会使得家庭的破裂、隐私的暴露,私人事件成为公共话题,于夫妻双方都可能是一个两败俱伤的 “零和博弈”。而且,公权力主动介入这种“包二奶”的事件,也要考虑到成本与效率的问题,“包二奶”的取证难度大,而收获小,这种将有限公共资源投入到家庭事务是否值得呢?公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则有利,一旦滥用则贻害无穷。我想,正是立法者在这方面有对公权力性质的深刻认识,才会慎重删除“治安处罚包二奶”的规定。
立法者只有自身遵守规则和熟知法治的精髓,根据法治的要求来立法,而不是在公民的推动下亦步亦趋地前进,才能真正成为法治精神的护卫者、法治建设的引擎,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威。
(《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