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某锻造有限公司农民工王新民,受老板指派,在修缮厂房过程中为了清除墙外延伸到房顶上的树杆,用斧头砍树杆时,由于用力过猛,重心失控,从墙头摔落在地上,当即失去知觉,动弹不得,被送到当地一家职工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双下肢瘫痪”。事故发生后,单位并没有向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而就在一个月刚满,王新民正处在治疗的关键时刻,公司却停止支付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等一切经济支出,先前公司支付的20200元医疗费和500元的生活费已经用完。由于突然没有了经济来源,其父母眼看着瘫痪在床的儿子得不到及时治疗,心急如焚。多次找公司协商要求按工伤对待再增加医疗费,以便得到继续治疗。可公司老板坚持认为王新民受伤是自己不小心,而且已经超过一个月,公司也没法报工伤,也不可能再支付任何费用。
万般无奈下,王新民委托其父亲到陕西省总工会上访。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省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即派员与公司进行协调并予以法律援助,但公司老板却避而不见,无法开展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省总工会将此案移交到西安市总工会处理。
市总工会信访室接上级交办案件后,及时深入该公司调查取证,并和老板协商处理工伤善后工作。但老板极不配合,认为他把人送到医院,也出钱给治疗了,就与他没有责任了。在此情况下,2007年1月16日,西安市总工会为王新民向莲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同年3月15日,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西安某锻造有限公司下达了王新民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市总工会再次同王新民家属一起到该公司协调,该私企老板大为恼怒地说:“我没有收到什么决定书,谁给你认定的找谁去”。
2007年5月16日经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王新民伤残等级为二级,护理等级为二级,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致残程度鉴定书送达后,公司老板对劳动部门的文书全无反应,仍称没有收到。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新民的父亲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于2007年7月27日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在案件开庭时,被诉人始终没有出现。9月26日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下达后,该公司对仲裁既不提出任何意见,也不起诉。
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应尽的责任。但在此案件中确实使维权者感到头痛,省、市两级工会组织协调,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无济于事。到底是什么原因能使一个私企老板如此藐视法律,对工会协调和劳动部门依法行政竟敢以 “三不政策”对抗。这一现象值得我们深思。(毛静李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