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提问: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职工群众组织,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请问,在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各级工会组织如何在《条例》框架内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责?
答:谢谢这位记者朋友,这个问题提的很好,这也是《条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工会是职工方的代表,我国《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条例》的实施为我省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和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已有10多年的实践,《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推进我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行业工会,负责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组织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保障职工实际收入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条例》明确赋予了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代下级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的权利,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加强对企业工会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以解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协商中“不愿谈”和职工“不会谈”等问题。
在中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行业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当前协商工作的重要方向。从省政府发布的数据来看,我省非公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54.2%,民营企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在民营企业搭建劳资双方沟通交流平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资双赢,是工会助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特别是随着经济发展,民营企业在不同地区开始呈现出不同的行业特色,同行业企业的区域集中度越来越高,比如 “一村一品”、“一镇一品”等,这种相同区域行业企业的劳动定额、工时工价和工资标准等涉及收入分配方面的问题,往往带有明显的区域行业特征,在这些地方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已经有了实践基础和宝贵经验。比如,西安市韩森寨街道辖区、汉中市汉台区医药行业等,通过制定统一的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解决了同区域同行业之间“乱挖墙脚”的无序竞争,优化了区域(行业)内企业的发展环境,提升了区域(行业)企业的发展能力。工会要把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贯彻《条例》的重中之重,按照《条例》第五章关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规定,立足新常态,提高协商效率,降低协商成本,突出同行业内企业劳动定额、工时工价和工资标准具有共性的行业特征,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向协商层次更高、覆盖范围更广、合同质量更优上发展。
总之,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将积极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贯彻落实,正确运用《条例》赋予的权利,主动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王何军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