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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要闻 引入司法调解机制工会创新再上台阶
2013-07-26 01:23:5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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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首创职工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日前,西安市工会职工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成立,将司法调解机制引入工会职工纠纷处理。由过去单一的“法律援助”,再辅以今天的“人民调解”,这种看似简单的创新工作方式,蕴含了西安市总工会工作者的心血和汗水。
    全总法律部副部长杨汉平(右后),省总工会副主席李向柱(左后),省司法厅副厅长刘俊昌(右前)和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史南征(左前)为西安市工会职工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揭牌。邹郭强摄
    西安市皇城西路南口,西安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服务大厅。这个大厅从7月18日起又多了一个功能,职工纠纷调解。通过法律援助手段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国家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会维权工作的重要抓手。工会具有组织体制健全、联系职工广泛、熟悉基层情况、了解职工意愿等特点,在组织引导职工参与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而西安市总工会此次成立职工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无疑使这一职能更加凸显。近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创新工作方法筑牢维权基础
    走进大厅,“公平正义、依法调解”几个大字的中央高悬着红绿相间的人民调解徽章。在大厅接待职工投诉已有多年的张来周告诉记者,在没成立职工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之前,咱工会的法律援助是有限的,仅以协调劳动关系、调处劳动争议为重点,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职工为主要对象。像职工有其他合同纠纷,女职工劳动权益维护纠纷、婆媳矛盾、婚姻官司等,咱只能说声对不起!因为工会的法律援助只有这么一点援助权限,现在,有司法局的授权,像上述这些纠纷,在这里都可以得到协调解决。
    西安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蔡全发称,在工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填补了工会人民调解工作的空白,筑牢了工会维权的法律基础,对于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省司法厅副厅长刘俊昌称赞:西安市总工会的创新做法很有意义,对于其他行业引入人民调解机构具有示范带头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
    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
    效力。(下转二版)
(上接一版)
    已经拿到“人民调解员(司法员)结业证书”的西安市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暨西安市工会职工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许大龙告诉记者,以前在困难职工法律援助过程中,每一起援助案件都是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有的案件耗时甚至在十年以上。现在有了职工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职工维权的周期可以大大缩减。
    几年前,许大龙曾处理过一起职工工伤保险赔偿案件。这名职工是西安市长安区某造纸厂的农民工,有一次冒着酷暑清扫厂里的淤泥池时,被淤泥里的有害气体熏倒致使肺部感染,后经医院诊断为吸入性肺损失,但单位拒不赔付。经过长达一年多的拉锯战,这起案件终以赔偿当事人20万元划上了句号。小许说,以前他们在为职工维权之所以困难重重,除了援助中心的力量薄弱,用人单位无视法律之外,他们在维权过程中只能依照《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提出协商意见,不能对用人单位造成威慑。现在完全可以依照《人民调解法》的有关条款执行,这使得他们在职工维权实践中又多了一个筹码,维权实效大大增强。不仅如此,职工的诉讼又多了一条更为通畅和简洁的渠道。
    可以说,西安市工会职工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是西安市总工会创新工作方法的一次大胆实践。全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杨汉平称西安市工会职工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在全国城市工会是第一家,是工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一种创新。
    据悉,早在2010年3月,湖北荆门市总工会也尝试与当地司法局联合建立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和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制度。但其工作方式、工作范畴和西安市工会职工纠纷调解委员会还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为司法局指定律师事务所派遣律师到同级工会维权维稳工作机构定期值班,代理工会履行与工作内容相对应的工作职责。而后者则是由市总工会直接管理,设有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史南征出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司法局局长郭秦林、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蔡全发任副组长。而调解委员会则由困难援助中心8名具有丰富工会工作经验的工会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工作者为专职调解员。这8名专职调解员都经过专门的培训,拿到了由陕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颁发的“人民调解员(司法员)结业证书”,其工作行为也得到了西安市司法局的授权。
    在此基础上,西安市还将构建四级工会职工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网络体系。第一级为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调委会主要工作;第二级为职工纠纷谈判调解委员会,设在市总困难职工援助中心;第三级设立劳动纠纷、婚姻邻里纠纷、合同纠纷、女职工劳动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室以及3—5个驻会产业工会综合纠纷人民调解室等;第四级逐步指导十三个区县工会建立综合性职工纠纷人民调解室。
    在西安市职工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之前,调解一直是西安市总工会法律援助的一大特色。
    今年4月的一天,西安某客栈员工王女士下班后在宿舍因琐事和同事发生争执,进而发展到动手厮打。公司领导对双方进行了教育批评,但事情发生后次日,王女士在上班期间昏倒在接待大厅,领导认为她心里有怨气,故意给企业找麻烦,遂对王女士作出开除处理的决定。而王某家里条件很差,老公长期有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孩子正在大学就读,仅靠王某一人打工养活家庭。见被开除,满腹委屈的王女士找到了调解委员会的前身——西安市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随即与该单位工会进行联系并多次沟通调解,单位认为工会的协调合情合理,就专门研究了对王女士的处理情况,撤销了对她的除名决定,并为她安排了另一份工作岗位,比以前工资提高了200多元。一起看似简单的劳资纠纷,却险些致使一个家庭瘫痪致贫。如今,像王女士这样直接找到工会反映其诉求的,每年有100多人次,都将得到相应的协调处理。西安市司法局局长郭秦林称,工会职工涉及的社会范围广、领域多、层面宽、人数众,小到邻里、家庭,大到物业、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呈现出逐渐增多的态势。如果这些纠纷不及时调处,极易激化矛盾,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将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不安定因素。这次西安市总工会职工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为广大的职工搭建了一个合法提出诉求的平
    台,疏通了职工解决矛盾纠纷的渠道。而且丰富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形式和手段,从而实现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的优势互补、共济双赢的良好社会效果。
    工会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相结合,是一个崭新的工作领域,也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仅是工会组织,更需要方方面面的协调配合。相信通过西安市工会组织的努力探索和实践,并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为维护困难职工群众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做出新的贡献,也为工会法律援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闯出一片新的天空。
    本报记者阎冬通讯员兰增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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