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解读
刚经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的一个重要标志。
立法背景:民主管理发展中的新问题亟需法律规范
企业民主管理,是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方案等进行民主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我省企业推行民主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陕西的必然要求。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和多元化,职工的权益需求也日趋多样性,但劳动关系的社会主义性质没有改变,实行企业民主管理,可以从制度上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从而有效地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充分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企业来说,建立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制度,有利于完善企业决策机制,提升自身管理经营水平,使企业更健康、科学地发展。因此,实行民主管理,也是企业建立现代管理制度,更好更快发展的内在要求。
近年来,我省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内容和形式在实践中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从以国有、集体企业为主逐步向非公有制企业延伸,得到了较好地推广。据省总工会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省国有、集体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中,有76.3%的企业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73.8%的企业建立了厂务公开制度;全省规模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中,69.3%的企业建立了厂务公开制度,70.3%的企业建立了职代会制度,部分企业还通过民主恳谈会、职工议事会等形式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全省共有2481家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制度,1956家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监事制度。实践证明,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制度,对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下转二版) (上接一版)我省是一个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的省份,随着改革的深入,非公有制企业也在不断扩大。但我省的非公企业经营层次低、水平粗放,管理模式简单,亟需建立包括民主管理制度在内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然而,在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的实践中,立法滞后的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原有关于企业民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多数是以公有制为对象制定的,对非公有制企业不适用;有关法律和陕西省的法规中关于企业民主管理的规定,比较原则、零散,而有些成功的实践又需要以法规的形式加以提升。因此,制定一部适应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条例》对适用范围、职工代表大会、区域行业职代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平等协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均作了明确规定,为大力开展职工民主管理工作提供了新的机遇。
《条例》规定,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都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提供必要条件。
就总体而言,《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有如下亮点:
亮点之一: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据此,《条例》打破了所有制界限,打破了大小单位界限,规定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无论多大规模的企业,都毫无例外地要依照法律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并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是在长期的民主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条例》针对不同的所有制企业,采用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对职工代表大会作了规定。对所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重点突出了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而对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则赋予职工代表大会一些特殊的职权,包括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规划、技术引进、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企业改制、重组、破产、裁员实施方案,以及财务预决算等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工资调整、奖惩与裁员、保险福利、职工安置等方案;评议、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制定、修改企业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
为了解决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等所辖小微企业的民主管理问题,《条例》设置了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即“县级以下一定区域内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内,尚不具备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以通过选举职工代表联合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另外,考虑到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一直是参照国有企业的模式运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多种形式进行民主管理,同时,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在教育、医疗、科研等领域,出现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在涉及职工劳动权益、民主权利等方面,也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来加以调整,因此,《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亮点之二:对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厂务公开作了特别规定
实行厂务公开,是职工了解企业情况、参与企业管理的基础,也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之一。此次《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企业应当建立厂务公开制度,企业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责任人。
《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应该公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情况等五项重要内容;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公开一般企业都要公开的内容,还应当公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投资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重大决策,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企业重大资产权属变化、资产评估等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等内容。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要公开民主评议企业管理人员情况及企业业务招待费用使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职务消费、兼职、出国出境费用支出等廉洁自律情况。
亮点之三:工会可以给企业发出整改意见书
《条例》明确规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帮助和监督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企业工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具体组织者,依法承担着推进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实施的任务,负有组织企业日常民主管理工作的责任。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发现企业有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情形的,可以发出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这等于赋予了工会新的手段和资源。
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与其他基层民主政治制度一样,有一个逐步认识和推进的过程。目前,社会和一些政府部门领导、企业经营者、企业职工对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认识还有待提高,企业民主管理活动还需要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还需要动员企业的职工来积极参与。为此,《条例》还作出规定,明确政府劳动部门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同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将成为评选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涉及生产经营管理等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省总民主管理部)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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