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日期:2025-05-29   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通过

  陕工网—陕西工人报讯(全媒体记者 薛生贵)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七章五十三条,包括总则、工会组织、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基层工会组织、工会的经费和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具有显著的地方特色。突出坚持党的领导,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法律监督等相关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办法》“数智化建设”条款规定,工会应当加强数智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推动建会入会、维权服务等工作线上线下融合互动,创新服务职工模式。

  为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工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网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督促相关行业、平台企业科学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工作量、劳动强度等,依法加强职业伤害保障,引导和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工会可以依法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就劳动合同或者书面协议签订、进入退出平台、订单和收益分配、奖励与违约责任等事项开展协商。

  《实施办法》规定,工会发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工会应当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工会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答复。此外,工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诉讼相衔接,发挥参与劳动争议多元化解的职能作用。

  《实施办法》还明确,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人选。工会应当维护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责。工会依法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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