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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文化 > 文学 律师:劳动者辞职并非无拘无束
2015-11-30 10:47:0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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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一封来自河南某中学女教师的辞职信“世界这么大,我想去看看”在网上爆红后,不少“奇葩”辞职理由的辞职信在媒体中不断爆出。最近几天,来自某网络媒体和某报社的两名女员工,分别以“我的胸太大,这里装不下”、“宣传谁做都可以,我就不奉陪了”作为辞职的理由,再次引爆公众的关注。
  由此,面对着五花八门的辞职信写法,越来越多劳动者希望在离职时写一封“奇葩”理由的辞职信,从而彰显自己的个性。那么,不同的辞职理由,对劳动者会产生影响吗?从法律角度,劳动者主动辞职又有哪些注意事项?笔者咨询了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梁枫。
  梁枫律师指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这个规定中,可以读出潜台词: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无是否需要得到用人单位批准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从理论上,只要提前向单位提出辞职,并非以用人单位批准作为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前提条件。
  不过,尽管如此,也并非意味着,劳动者辞职可以无拘无束地“任性”提出。比如: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曾专门出资为其进行过专项培训,双方以此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在服务期内如果提出辞职,应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用人单位为此付出的培训费损失;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行离职,或者即使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了用人单位,但有未履行的相关义务,如其应当履行的办理工作交接等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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