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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劳动权益有法保障 合理用工理性维权
2023-05-29 15:41:29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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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更加重视,相关法律的完善和普法宣传力度逐年加大,劳动者的理性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有所增强。

近日,笔者梳理了山东省日照市两级人民法院办理的两起劳动争议案例,提醒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合理用工,劳动者也要理性维权。

主播公司未签合同  用工关系多方考量

某海产品经营部是一家专门从事初级水产品批发及销售的个体工商户。陈某于2021年4月起到海产品经营部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海产品,由海产品经营部按照陈某每月销售额2%的提成比例给陈某支付报酬,另根据陈某的出勤天数每天给予补贴100元。

随后,陈某加入海产品经营部的直播工作群,该经营部的负责人罗某某及其妻子王某通过微信群对直播人员、场所、时间进行统一安排,并对各位主播每月销售额进行汇总公示,对于直播期间的产品解说、展示方式以及其他方面均作了要求。后陈某认为海产品经营部无故降低其销售产品的提成比例,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陈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海产品经营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海产品经营部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海产品经营部与陈某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海产品经营部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拖欠陈某工资,陈某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海产品经营部向其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及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海产品经营部支付陈某拖欠工资、经济补偿及二倍工资差额。

某海产品经营部不服,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对于网络主播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当从主体资格、人身隶属和经济从属性等方面进行判断。法官提醒,网络主播作为一种新就业形态,其从业情况、工作安排、利益分配等均呈现多样化趋势,用工单位与网络主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双方应积极签订相关用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退休人员再次就业  不再构成劳动关系

朱某某生于1955年11月,其达到退休年龄后又于2019年7月到某管道公司工作至2019年12月,工资结算至2019年12月。工作期间,双方发生纠纷,朱某某诉请确认其与某管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日照市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于2019年7月到某管道公司工作时已年满63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故裁定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朱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是用工实践中的常见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类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此外,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如果在用工过程中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应积极协助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或主动向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劳动者均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并不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自然终止。□梁平妮  胡科刚  丰收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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