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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7 09:06:39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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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欲跳槽,尚未与新单位达成明确一致意见就辞去了原工作,而新单位此时却明确表示对该职工不予录用。跳槽不成反失业,职工认为新单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该赔偿自己的失业损失。他的诉求能获得支持吗?

案情简介

金某原是A公司的行政文员。2020年5月18日,金某通过网络与B公司取得联系,欲在该公司寻求一个职位。经过面试,B公司口头表示,如果金某能够接受薪资标准可以走后续流程。5月25日,金某向A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得到A公司的肯定答复后,于次日回复B公司具体入职时间。然而,B公司的答复却出乎金某意料。该公司表示,因原定岗位暂停招录,金某的入职审批未通过,同时,向金某发送了不予录用通知。此时,A公司也向金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金某认为,自己向A公司提出辞职后,该公司表示同意,同时出具了离职证明。由于B公司不诚信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自身失业损失。

B公司表示,该单位并未向金某发出入职要约。双方对入职时间、是否录用还在沟通中,属于要约的前期磋商阶段。B公司未要求金某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未发出入职通知,合理信赖无从产生,故不同意金某的诉讼请求。

结论

双方尚未达成合意拟跳槽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条是民法典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缔约阶段,按照诚信原则应承担的协助、通知、保护、忠实等义务。招聘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如果违反先合同义务,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尽的义务,造成应聘者信赖利益损失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与招聘单位之间正式建立劳动关系是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标志,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遵循法律规定,若违法解除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B公司在沟通后并未明确作出是否与金某确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更未向其发送录用通知,同时亦明确告知金某如果能够接受薪资标准将“后续”“走流程”,因此B公司与金某之间的沟通不足以使金某产生B公司已录用其入职的信赖。同时,B公司在当日即向金某发送不能录用的通知,未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金某接到B公司关于不能录用的通知时,尚未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在B公司已告知金某不能录用之后,金某由于自身原因,仍然选择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出现失业情况发生,所产生的后果及损失应由金某自行承担。据此,金某主张B公司赔偿其失业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驳回了金某的诉求。□哈欣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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