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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合同没约定,也没有文件,只有微信聊天记录 离职后索要百万奖金 法院这样判
2022-08-29 13:52:07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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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离职后奖金发放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张某(一级注册建筑师)曾系广东某设计公司西安分公司的经理,负责公司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工作。2 0 1 8 年,张某以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因双方对在职期间的项目奖金发放产生争议,张某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后诉至未央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奖金1 0 0 余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请求已过一年仲裁时效,其已足额支付了原告在职期间的全部薪金,双方从未约定过奖金,故原告无权主张。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项目奖金的数额及具体发放条件,双方也未提交关于奖金发放的相关制度文件。原告张某主张被告支付奖金的主要依据为公司运营部经理黄某与其的微信聊天记录。

经质证,黄某确系被告公司员工,但其表示手机丢失,无法核实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另认为该聊天记录仅能说明双方对账目进行过结算,无法体现公司向原告许诺发放奖金。

未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符合形式要件,内容连续且完整,部分内容与被告出具的结算文件能够对应,被告虽表示无法核实聊天记录真伪,但经法院多次询问,其并未就聊天记录中的不利事实明确表示否定或肯定,故对该份证据应予采纳。原告在离职后一直在主张权利,仲裁时效多次出现中断情形,故被告提出的时效抗辩不能成立。

根据聊天记录,张某离职后均以个人名义讨要奖金,被告表示需结算完毕再处理,而其向张某出具的结算文件虽指向西安分公司的部门盈余数额,但双方曾就结算文件中盈余数额的支付方式和个税承担问题多次沟通,能够说明被告确认的部门盈余数额即为原告作为分公司经理可获得的奖金数额。因原告请求高出的部分,未经被告公司核算确认,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在职期间奖金5 0 余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因大量证据材料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导致诉求难获支持。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涉及绩效奖金、业务提成、项目分红等劳动报酬问题,应积极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待发放条件满足时,应及时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结算单、确认书等书面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避免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 □宁军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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