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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怎样的微信记录,才能作为有效证据?
2021-05-11 10:06:23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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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应按规定进行,仅提供打印件或截图,很可能不被法庭认可

  微信现在已经成为最常用的通信工具。那么,什么样的微信记录,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

  日前,一名务工者被欠薪后将企业告上法庭,在出示一份微信证据时,被告知微信群及名片信息的备注内容可进行自行编辑,具有随意性,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最终,他通过考勤记录、差旅费报销单、任职证明等证据,讨回了欠薪及赔偿款。

  遭遇欠薪

  2 0 1 9 年8 月,何某经人介绍到新疆某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新疆莎车县一项目部,从事会计工作,约定月工资为8 0 0 0 元,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让何某没有想到的是,公司未向其支付2 0 1 9 年8 月至2 0 1 9 年1 1 月期间的工资。讨要无果,何某向莎车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经审理后做出仲裁裁决,该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向何某支付双倍工资2 5 3 3 5 元、拖欠工资2 9 3 6 0元、加班费2 7 0 5 0 元。

  该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莎车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公司提出,何某不是他们的员工,供职于另外一家企业,名为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他实际有收到这家公司发放的8 ~1 1 月工资。

  对此,何某提交了2 0 1 9 年1 0 月3 1 日加盖新疆某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的书面证据,载明的内容为:“兹有我公司员工何某,自2 0 1 9 年8 月5 日入职,任财务部会计职位,月基本工资为8 0 0 0 元,社保缴纳协议自任职开始缴纳,特此证明。”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庭审中,何某提交了证据:公司统一制作的二维码打印件,可以扫描识别;公司出具过证明一份,载明何某在公司任财务部会计职位,公司认可何某系其公司员工的事实;除此,何某还提交了公司企业管理系统、出差审批流程、增值税发票和差旅费报销单、职工花名册和考勤记录等。莎车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予以采信。

  而对于新疆某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都证明不了“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是被告的用工主体”等法律事实。

  于是,法院驳回新疆某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何某提交了来自微信的新证据:公司企业微信群差旅费报销审批流程截屏打印件一份,证实何某在2 0 1 9 年1 0 月2 2 日产生了1 7 0 0 元的差旅费,由公司法人代表审批同意。法院认为,微信群及名片信息的备注内容可进行自行编辑,具有随意性,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最终法院判决,新疆某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何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 0 7 8 1 .6 6 元;支付拖欠的工资2 5 7 8 1 .6 6 元;支付加班费2 9 4 2 .5 6 元。

  几张截图能当呈堂证供吗?

  律师指出,劳动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开始施行,这意味着今后微信、微博等记录也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那么,随便截几张图,就能当作呈堂证供吗?虽然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已有较清晰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熟悉具体操作步骤,仅提供打印件或截图,很可能不被法庭认可。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这个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在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在法庭上,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吴铎思




责任编辑:宁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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