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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荒唐的“不生育”协议
2015-03-12 09:51:2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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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过完三八妇女节,浙江宁波的孙女士就很委屈:因为怀上了单独二胎,她被要求主动辞职,公司理由是她曾签过“在职期间不生育”协议。
  孙女士入职该企业是2013年初,当时被要求签订一份荒唐的“在职期间不生育”协议。为了工作,孙女士只好答应。然而,孙女士今年意外怀孕了,尽管符合国家单独二孩的政策,企业仍要求她主动辞职,原因是她违背了“不生育”协议。
  生育权是妇女的法定权利,企业与孙女士签订的协议从法律上讲是无效的。然而,不少企业拿着这样的协议胁迫女职工,他们知道女职工为了保护饭碗会忍气吞声。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现实中,一些企业想方设法限制妇女生育。民盟中央妇女委员会主任尚绍华表示,该组织一项“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显示,生育问题成为女生求职的最大减分项。
  对于公然藐视妇女生育权的企业,相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同时,对于受害人应该提供救济手段,帮助维权,避免求助无门。
  一些调查显示,用人单位有加重就业性别歧视的趋向。如何平衡企业、家庭和社会的三者利益,国家层面也要拿出措施,在保障女工权益的同时,帮助企业减轻负担,如发放专门补贴,平衡企业支出,减少后顾之忧。(周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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