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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女工连续4天夜班昏厥抢救天身亡不算工伤?
2011-09-26 01:55:2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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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深圳晚报报道,9月21日,从天津赶来深圳34岁的董彦康连连说,9月4日,他的妹妹董苗在深平湖街道富民路的富玮金属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连续长时间上夜班时晕倒,在医院抢救了4天去世。半月来,家属被告知因入院4天后死亡,将可能不属于工伤。
    病后四天死亡不算工伤?9月8日上午10点左右,董苗没有了呼吸和心跳,医院宣告其死亡。当天,鲁辉便和厂方一起去往平湖社保局申报了工伤认定的材料。董苗今年2月份入厂,有“健康证”,签订了劳动合同,厂方缴纳了社会保险。
    “社保局开始就在说,发病后48小时内死亡的才算工伤,她都救了4天,不算工伤。”鲁辉说,“我们认为这个不合理,她是在厂里累死的,连续多天上夜班,都超过了8小时,最后倒在工作岗位上,怎么不算工伤?”
    社保部门回应:是否工伤,结论近几天出来
    平湖社保站站长梁满亮称,21日上午,平湖街道办领导召集了社保、司法等各部门,找来了医院的专家询问抢救董苗的情形。关于“48小时之限”,梁站长称《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确有这么一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她这个情况比较复杂,所以今天我们专门开会讨论,医院也出了书面材料给我们,确定她入院的时候是处于猝死状态,心跳呼吸都没了,抢救后呼吸心跳恢复,但呼吸不正常需要借助呼吸机。我们现在已经基本补齐了材料,向龙岗分局和市局报送,最后认定是否工伤的结论还没出来。”
    律师观点:高强度工作下病发死亡应属工伤
    “现行法律的确有这个48小时之限,我认为有一定合理性。”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胡萍律师认为,“如果本身有疾病,比如癌症,自己不知道,也并不是工作中接触有害物质导致,那么给予48小时抢救时间一定程度上还算公平。”“48小时之限”由此就将员工的不同情况分开,非工伤的则由属于疾病类,由医疗保险赔付,工伤则属于工伤赔付,两者数额有一定相差,因而引来争议。
    回到董苗这个个案,胡萍认为,医疗部门应该确定她是否先天性心脏病或其他疾病导致死亡。“可能需要尸体解剖,确定死亡到底是什么引起的”。此外,胡萍认为在认定工伤过程中,是否高劳动强度诱发的疾病需要重视。“如果是在正常工作期间,正常劳动强度下,引起的疾病以致死亡的,我趋向不认定为工伤。如果是高劳动强度下工作,就有可能是劳动强度诱发疾病,我认为属于工伤。”
    相关链接:“刘海案”:2010年8月4日中午,先进半导体材料(深圳)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刘海在公司食堂倒地,入院被抢救到35小时就停止了呼吸,后又借助呼吸机“呼吸”直至被抢救到77小时宣告死亡。中国劳动网首席顾问左祥琦认为:“死亡的认定时间应该是以脉搏、呼吸、心脏都停止并且瞳孔放大为准,刘海在被抢救到35小时,心脏还在跳动,死亡当然是在抢救到77小时那一刻。”2011年1月,福田区人民法院以刘海从入院到死亡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由,一审判决刘海妻子邓智云败诉。
    (易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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